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案情回顾
胡某因打网络游戏认识了杨某。2023年12月,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让胡某提供银行账户帮助其转移资金。胡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杨某转移的可能是违法犯罪资金,依然提供自己的邮政银行账户给杨某使用。当天,被害人任某受他人诱骗向胡某邮政银行账户转账15760元。案发后,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定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自首、从犯、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不起诉。
行刑反向衔接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胡某的违法行为虽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仍有必要进行行政处罚,定南县人民检察院遂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依法对胡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上作出不起诉,但行政上仍要追责。检察机关在办理不起诉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存在行政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并提出检察意见,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罚款、没收、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