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金安全
是营商环境的“生命线”
定南一公司会计冯某某
却妄图利用职务便利
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购买房产、车辆
触碰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被告人冯某某经股东介绍入职定南某公司,并担任会计,负责对公转账、工资发放、缴纳税款、购买员工社保及养老保险等工作,直至2025年3月离职。2023年1月至2025年1月期间,冯某某利用担任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先后通过多发工资、截留养老保险金等方式挪用公司资金107万元,用于购买房产、车辆等活动。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扣涉案房产、车辆,冯某某归还挪用的公司资金9万元。
日前,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冯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继续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资金安全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侵害了民营企业的资金使用收益权,也给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重大隐患,应依法予以惩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企业员工应当坚守职业准则,恪守道德底线,切勿为了一时贪念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