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价暴涨
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
仍充当“中间商”赚差价?
这种钱可不能挣
小心“机遇”变“遭遇”
日前,由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郑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刘某某将盗窃所得黄金首饰出售给郑某某,并谎称销售的黄金首饰来源于其开设赌场所得。郑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刘某某出售的黄金首饰来源为犯罪所得,仍然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黄金并支付2.3826万元。案发后,郑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收购非法来源的黄金首饰由定南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查扣并发还被害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无论是相关行业从业者还是普通群众,在生活中都应当严守法律底线,对于他人提供的来路不明的财物,绝不能贪图小利或抱有侥幸心理而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否则可能帮助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分子销赃,扰乱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秩序,触犯法律,锒铛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