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而且触犯法律底线,而对于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仍铤而走险予以收购、销售的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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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黎某某在定南县某市场经营河鲜门市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销售的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然驾驶车辆多次前往安远县鹤子、孔田等乡镇收购水产品。被告人黎某某在安远县非法收购的野生河鱼共计6.031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万元。案发后,黎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查,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诉。日前,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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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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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对于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经营者不可为了贪图一时的利益进行收购、销售,成为破坏生态的“隐形推手”。广大人民群众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守法律红线和生态底线,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