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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酿山火,定南一男子被逮捕!
时间:2024-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点星星火

可毁百年林

为发泄心中愤恨

定南一男子郑某某

用打火机点燃干草引发山火

不仅烧毁林地山场

还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日前,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放火罪的郑某某批准逮捕。

01

案情回顾

2008年,郑某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4年2月某天晚上9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于是来到定南县某山场附近,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路边的干草皮点燃,引发大火烧毁林地山场。经鉴定,上述火灾涉及的直接经济价值为33.1617万元。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放射、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3

检察官提醒

冲动是魔鬼。任何以泄愤、报复或寻开心、刺激而蓄意放火的行为,都可能给社会不特定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的后果,最终害人害己,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检察官提醒,在面对生活困扰、矛盾冲突时,需懂得控制自己的情绪,选择理智的桥梁,通过合法的渠道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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