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但也有“不见棺材不掉泪”的主
杨某某曾因盗窃犯罪入狱服刑
刚刚出狱没多久不思悔改
重操旧业结果“二进宫”
日前,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3年11月9日1时许,杨某某来到定南县历市镇胜利南路自来水公司对面巷子一自建房楼下,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因无电动车钥匙,杨某某便将电动车扶至定南县布衣尚院售楼部对面的停车场,准备之后再卖掉。2023年11月15日,杨某某被公安局民警抓捕归案,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带领办案民警前往车辆藏匿场所,将被盗车辆查获并发还被害人。经定南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2743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1、尽量把车停放在有监控或有人看管的地方,不要把电动车放在偏僻的角落。
2、贵重物品不放在车上。人离开车时,尽量不要将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放在车上,以免诱使窃贼铤而走险。
3、离车上锁。离开车子的时候不要嫌麻烦,要随时随地锁车,哪怕只是暂时离开返回。即使在视线之内,也要上好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