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魏某某明明有财产
却故意虚报财产逃避执行
还将债权人家属打伤
日前,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魏某某决定批准逮捕。
2023年3月,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因民事借贷被法院判决限期返还木某某借款本金、利息共计1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魏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木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魏某某下达报告财产令后魏某某虚假填报财产情况,且查明魏某某在定南县经营店铺并有营利收入的情况下仍不履行生效判决,依法决定对其进行拘留,拘留后魏某某仍然拒不履行上述判决。
另查明,期间木某某及其妻子先后前往魏某某经营的门店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归还欠款,魏某某拒不归还欠款还将木某某妻子打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对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自己也将面临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被司法拘留等处罚,甚至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