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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首例!男子打击报复证人被公诉
时间:2024-05-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钟某某与妻子诉讼离婚

证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证

钟某某认为证人作证

导致其部分诉讼请求

未得到法院判决

竟然对证人怀恨在心并大打出手



近日,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某某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依法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2年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与和小青(女,化名)诉讼离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小兰(女,化名)作为证人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并由上诉人小青作为证据依法向法院提交开庭质证。之后,钟某某认为正是小兰在上述民事诉讼过程中提供的相关证据导致其部分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于是对小兰心存不满想打击报复。

2023年12月31日中午,被告人钟某某正在他人家中吃饭,刚好遇到被害人小兰与丈夫开车前来,小兰刚从该车副驾驶位置下来,钟某某便上前使用拳头击打小兰的头部,随后拉扯小兰的头发不放,后经在场人员劝阻后钟某某松手并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小兰的人体损害程度为轻微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检察官提醒

在诉讼过程中,作证是了解案件事实的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证人证言对于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证人作证也受到法律保护。为泄私恨对证人实施威胁恐吓、暴力伤害等行为,不仅侵犯公民的权利,还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履职,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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