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谢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定南县历市镇客家风情园附近停车位,拉开赖某某白色轿车的车门,并在该车副驾驶座位上盗得1个棕色皮包,皮包内装有3枚戒指、1条黄金项链和挂坠、2个铜币。当天下午,谢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定南县火车站附近接到程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来到定南县建设西路某黄金首饰店,销赃出售1条黄金项链和挂坠获利860元,随后二人离开定南。谢某窃取的2枚戒指、2个铜币被程某某丢弃,另外1枚铂金钻戒由谢某持有。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合计6413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寄语
广大车主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停车后可以采取"拉一拉"车门的方式,提醒自己锁车的同时,也可以对车辆是否上锁进行复查。但切记,拉自己的车门是为了安全,拉别人的车门可就触犯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