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南一男子因琐事与他人打架因心中愤愤不平竟然特意前往商店买刀行凶报复结果不仅伤害他人自己也身陷囹圄


- 10月30日,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和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及部分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到场观摩庭审。




2023年5月1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温某某在某会所包厢内酒后因口角引发打架,在朋友劝阻下双方各自散开。之后,张某某心中不愤,想要报复温某某,便独自来到某便利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并返回会所。张某某在会所走廊上找到温某某后,趁其不备使用水果刀朝温某某后颈部割去,随后意图继续割温某某右侧颈部,但因温某某及时察觉转身夺刀而未能成功。随行人员见状上前制止,张某某仍持水果刀追赶温某某,经劝阻后才逃离现场。
定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庭审中,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播放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当庭询问出庭证人,按照案发过程、矛盾起因等逻辑体系分组进行举证,整个环节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最后,结合犯罪事实及证据提出量刑建议。


听庭评议人员认真听审、仔细观摩,对庭审礼仪、庭审程序、法庭秩序等方面给予肯定和认可。庭审观摩结束后,该院组织召开了庭审观摩评议会议,参与观摩的干警畅所欲言,结合案件涉及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围绕庭审讯问、举证质证等进行了点评与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冲动是魔鬼,暂时的沉默并不是为了忍而忍,而是给自己恢复理智的时间,冷静自持也是一种智慧。莫让一时的冲动,毁掉自己一世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