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乙(另案处理)明知上家通过刷卡消费购买黄金的方式转移网络犯罪活动资金,仍协助上家使用他人已接收到网络犯罪活动资金的银行账户大量购买黄金。2023年2月13日,刘某乙在深圳市龙岗区一珠宝店购买了价值5639200元的黄金。经查,刘某乙用于购买黄金的账户资金中,有1877213.44元是电信诈骗资金。2023年2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上家安排其转移的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获得非法利益,仍按照上家的指示在深圳市龙岗区上述珠宝店附近从刘某乙手中接到上述价值5639200元的黄金并转移至上家指定的电动车上,从中获利7000元。案发后,刘某某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
县法院在大世界购物广场对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进行当庭宣判,承办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现场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以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隐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一时利益误入歧途,走捷径的生财之道,必定要承担法律责任。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对公账户、支付账户、电话卡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将受到法律制裁和联合惩戒。切莫贪图小利,不要想赚“快钱”,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避免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凶”。同时提醒,广大金店、珠宝店、手机店的商户们,在销售期间,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可以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