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被告人曹某某在定南县成立A公司。2022年6月,曹某某得知某超市重新装修需购置一台电梯,遂主动与超市负责人取得联系,并经商议,以A公司名义与该超市签订了电梯购买安装合同,该项目总价为12.5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曹某某谎称收取定金和提货款,先后两次向超市收取电梯款共计10.26万元,并承诺收到提货款半个月后可以交付电梯。经查实,曹某某收到电梯款后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而是将货款用于日常开销及网络赌博等。案发后,曹某某经定南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同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定南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其具有自首、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县法院以被告人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