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首 页  基本信息  检务指南  统计总结  通知公告  联系我们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定南检察微信
定南检察微信
定南检察微博
定南检察微博
定南检察头条
定南检察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警示 ▎定南一男子将银行卡“借”给他人,这钱赚得“刑”!
时间:2023-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出借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
就能轻松获取高额报酬?
你以为是“生财有道”
殊不知是迈进了犯罪的深渊
卖卡获利一时爽,刑事处罚悔断肠
近日,定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通过出售出借银行卡方式非法获利的案件,被告人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案 情 回 顾

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得知可以卖卡“轻松”赚钱,在明知上家收购银行账户用于转移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其本人及朋友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手机卡及支付宝账户给上家用于支付结算。经查,黄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过卡流水合计920万余元,其中有64.2万元是网络赌博的资金。

定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具有坦白、退赃、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的量刑建议并被县法院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版权所有: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定南县源江路168号 邮编:341900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