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回 顾
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得知可以卖卡“轻松”赚钱,在明知上家收购银行账户用于转移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其本人及朋友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手机卡及支付宝账户给上家用于支付结算。经查,黄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过卡流水合计920万余元,其中有64.2万元是网络赌博的资金。
定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具有坦白、退赃、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的量刑建议并被县法院采纳。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