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不起诉
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今天,检察官通过一起案件
带你了解“行刑反向衔接”职能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缪某某与熊某某在定南县历市镇教育路一地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缪某某使用左手搂着熊某某右肩位置、左腿别住熊某某的左腿,采取过肩摔的方式将熊某某放倒在地上,造成熊某某肋骨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熊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定南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缪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初犯、无前科、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遂对缪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缪某某免于刑罚,是否意味着他不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是否定的。刑事不起诉不等于行政不处罚。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进行必要性的审查后,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对被不起诉缪某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检察意见书》内容全部采纳,依法对缪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那么,什么是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呢?

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的重要举措。《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体现了行刑反向衔接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重要性。检察机关深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正是全面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期待的具体体现。

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的重要举措。《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体现了行刑反向衔接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重要性。检察机关深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正是全面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期待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