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是我国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人民检察院“四大检察”之一,其作用在于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行政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一手托两家”,既维护司法公正又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检察有哪些职能?
1.对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这是行政检察的核心职能之一。检察机关通过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确保行政审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2.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对审判人员在行政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3.对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含非诉执行活动)监督
监督法院在行政案件执行过程中的行为,确保执行活动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包含行政生效裁判执行监督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两方面。
行政生效裁判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院行政执行裁定决定违法以及执行实施行为的监督。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主要以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的受理、审查、裁决、实施、执行异议和复议等为监督对象。
4.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监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6.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 (简称“行刑反向衔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并对行政主管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跟进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