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8月15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选编8件案件,作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定南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
定南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定南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22日发布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刘某某在禁猎期间多次单独或伙同郭某某(另案已判决)在定南县龙塘镇山场,利用违法改装的猎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8只,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黄猄1只,所猎野生动物均被食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咨询林业部门专业意见,分类确定了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23年5月,定南县人民检察院经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某对其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计人民币23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2023年6月21日,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刘某某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检察机关刑事打击和公益诉讼共同发力,通过咨询专业意见,确定了赔偿标准和诉讼主张,通过个案办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