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定南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7444.52万元竞得了定南县城北统筹示范区37612平方米商住用地,该公司竞得该宗土地后,含保证金仅缴纳1920万元,至2017年8月,仍欠缴土地出让价款5524.52万元;2017年1月,钟某、徐某以9019.35万元竞得了定南县城北统筹示范区两宗共39449.5平方米商住用地,截止2017年8月 ,仍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欠缴土地出让价款5195.9625万元。
经调查,定南县国土资源局仅对案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钟某、徐某发催缴土地出让金通知书,未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等有效措施,致两中标人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共10720.4825万元。2017年9月,定南县检察院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两份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定南县国土资源局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竞买人及时缴纳出让金及相应违约金,并追究竞买人相应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定南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17年9月25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2018年4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案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调解协议交清了5524.52万元出让价款;同时,定南县国土资源局督促钟某、徐某于2017年10月15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政府承诺完善管线搬迁、房屋拆迁进度,至2018年4月止,钟某、徐某分期交清了5195.9625万元土地出让价款。
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定南县检察院秉着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与县国土资源局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合力收回了一亿七百万元国有土地出让金,有效的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图:姚卫东 文:陈志平 方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