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张某香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8日,身为家庭经济支柱的谢某某被黄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致重伤,辗转多地医治,最后被事故鉴定为植物人。案发后,其妻子张某香既要陪护治疗中的谢某某、照顾年迈的母亲与年幼子女,又必须外出务工以维持家庭生计,整个家庭陷入困境。
【救助过程】
定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时,发现张某香与黄某签订的刑事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39万元远低于同类案件的平均水平,且无法解决张某香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遂主动向张某香详细讲述该类案件的赔偿标准、法律依据,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张某香随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了因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原协议的申请,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黄某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共计赔偿谢某某各项经济损失84万元,且财保公司在交强队范围内赔付谢某某11万元。
案件审结后,定南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分期支付的方式难以维系谢某某现阶段所需的昂贵医疗费用,遂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张某香申请到4万元司法救助金,解决了其燃眉之急。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主动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并持续跟进救助的典型案例。通过对张某香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将司法救助的人文关怀及时送到了老百姓身边,减轻了其精神创伤,让申请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