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对全县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执行机关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县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十)负责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一)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
(十二)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检察机关的检察宣传工作。
(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