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上午,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某、钟某甲、钟某乙三人涉嫌抢劫案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赣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江阶虎,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市两级院40余名检察官共同观摩了庭审。
案情回顾
被告人钟某甲参与扑克牌赌博时,因被害人安某某、叶某某合伙利用工具作弊而被骗赌资5万元(实际支付0.9万元)。被告人胡某某受他人邀约,与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等人以被害人“出老千”有错在先为由,采取殴打、拘禁等方式逼迫安某某、叶某某先后写下共计人民币25万元的借条,并劫取人民币8.1万元。
聚焦庭审
本次庭审,由定南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钟才花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胡某某、钟某甲、钟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殴打及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主从犯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驳。
庭审最后,结合案发原因和三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希望被告人以此为戒,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遇事要冷静、做事要守法,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公民。
庭后评议
庭审结束后,全市两级院检察官们在县检察院四楼会议室开展了庭审观摩评议会,大家踊跃发言,围绕法律文书的制作、庭审讯问、举证辩论等技巧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评委们对公诉人出庭声音洪亮且精神饱满、答辩出彩应变能力较强等亮点进行了点赞,同时对文书制作、庭审策略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
通过此次举办“公诉观摩庭”活动,既展现公诉人的良好形象,也锻炼公诉人的业务能力。定南检察院将持续提升公诉人业务素质,打造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公诉队伍。
学法进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