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观摩结束后,该院组织召开了庭审观摩点评会,参与观摩的干警畅所欲言,围绕文书制作、庭审表现发表了看法,对庭审程序、庭审讯问、举证质证等进行了点评与交流,提宝贵意见、谈自身感悟。
谈感想:
林华(公诉科干警):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争议焦点和事实分组示证,层次分明,示证充分,重点突出。答辩阶段激烈交锋,公诉人沉着应对,发挥自如,表达精准,展现了检察机关、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
张露露(侦监科干警):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围绕受贿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质证,沉着冷静、语言流畅。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举证质证规范有序、有条不紊,有力地指控了犯罪,达到了预期的庭审效果。
案件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
1.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