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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定检君”如何观摩庭审
时间:2017-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提高检察官出庭公诉水平,1025日,定南县检察院组织开展了庭审观摩活动。
 
 
 

该院员额制检察官和未入额的业务部门青年干警,以旁听群众的身份直接到庭审现场,对该院自侦部门办理的曾某某、陈某受贿案(并案提起公诉)进行听庭评议。

 

 

 

针对被告的犯罪事实,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

 

 

 

起诉书指控: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陈某(评估公司评估人员),分别利用丈量和安置被拆迁户房屋的职务便利、房屋拆迁评估的工作便利,收受拆迁户财物共计95.24万元,为拆迁户谋取非法利益,构成受贿罪。

 

 

庭审中,公诉人用语规范,举证充分,有理有节,应对自如,对员额制检察官和业务部门青年干警起到了良好的教学作用。

 

 

 

 

参与观摩的干警认真听、仔细记,不时对公诉人的优异表现进行赞赏。

 

 

 

 

庭审观摩结束后,该院组织召开了庭审观摩点评会,参与观摩的干警畅所欲言,围绕文书制作、庭审表现发表了看法,对庭审程序、庭审讯问、举证质证等进行了点评与交流,提宝贵意见、谈自身感悟。

 

谈感想:

林华(公诉科干警):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争议焦点和事实分组示证,层次分明,示证充分,重点突出。答辩阶段激烈交锋,公诉人沉着应对,发挥自如,表达精准,展现了检察机关、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

张露露(侦监科干警):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围绕受贿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质证,沉着冷静、语言流畅。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举证质证规范有序、有条不紊,有力地指控了犯罪,达到了预期的庭审效果。

 

案件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

1.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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